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宸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4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張銘晃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