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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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之附表所載為失竊時間及失竊地點更正為「行竊時間及行竊地點」,又附表編號3、12及13所載之被告行竊時間及地點均更正為「97年間某日,在不詳處所」、編號10所載之行竊時間更正為「97年8月1日18時30分」、附表編號11所載之失竊地點更正為「彰化市○○路○段○○○號文化中心停車場」,而證據部分補充更正為「現場照片16紙、被害人領回失車照片23紙、贓物認領保管單13紙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前開13罪,犯意各別,犯罪時間及地點均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無視法紀,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本案共行竊13次,造成被害人甲○○等人財產損失及生活不便,影響社會治安,其所為實有可議;惟念及被告因長期罹患多發性硬化症,性格改變、步態不穩、視力模糊,為重大傷病,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各1紙在卷可按,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又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另該13輛腳踏車已經被害人等領回,暨其犯罪之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秀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法條│所宣告之刑│├──┼───────┼────────┼─────────────────┤│1│如犯罪事實欄附│刑法第320條第1項│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表編號1所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犯罪事實欄附│刑法第320條第1項│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表編號2所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犯罪事實欄附│刑法第320條第1項│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表編號3所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如犯罪事實欄附│刑法第320條第1項│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表編號4所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如犯罪事實欄附│刑法第320條第1項│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表編號5所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如犯罪事實欄附│刑法第320條第1項│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表編號6所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如犯罪事實欄附│刑法第320條第1項│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表編號7所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如犯罪事實欄│刑法第320條第1項│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附表編號8所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如犯罪事實欄附│刑法第320條第1項│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表編號9所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犯罪事實欄附│刑法第320條第1項│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表編號10所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犯罪事實欄附│刑法第320條第1項│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表編號11所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犯罪事實欄附│刑法第320條第1項│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表編號12所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犯罪事實欄附│刑法第320條第1項│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表編號13所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