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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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全能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壹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系爭支票(票號:UA0000000)提示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即退票日),有卷附之聲請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可稽,是聲請人於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