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乙○○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丙○○、乙○○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除相對人丁○○係背書人而非發票人,聲請人據以請求對其為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98年11月2日│110,000元│99年1月1日│0000000│││1││││││├─┼───────────┼───────────┼───────────┼────────────┼──┤│00│98年11月2日│210,000元│99年1月1日│0000000│││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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