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90號原告甲○○被告珍饡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並應自行偕同「 王樹堂 」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卓立婷法官陳勇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