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410號聲請人甲○○
丙○○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鎮○○路○○巷18之3號2樓)於民國97年2月1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