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原告甲○○原告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複代理人 陳哲民 律師被告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毓嫺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