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罪│施用第1級│施用第2級│竊盜罪││││毒品罪│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6│││年│月│月│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20│││第1項│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第1項││││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12月5│93年10月初│93年10月初│93年12月10│││日中午12時│某日起至同│某日起至同│日│││許起至同日│年12月24日│年12月24日││││下午1時45│止│止││├───┬───┼─────┼─────┼─────┼─────┤│偵│機關│臺灣嘉義地│臺灣南投地│臺灣南投地│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署│署│署││及├───┼─────┼─────┼─────┼─────┤│查│年│93│94│94│94││案├───┼─────┼─────┼─────┼─────┤│年│字│偵│毒偵│毒偵│偵││號├───┼─────┼─────┼─────┼─────┤│度│號│7107│25│25│67│├───┼───┼─────┼─────┼─────┼─────┤││法院│臺灣嘉義地│臺灣南投地│臺灣南投地│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最││年│94│94│94│94│││案├─┼─────┼─────┼─────┼─────┤│後││字│易│訴│訴│易│││號├─┼─────┼─────┼─────┼─────┤│事││號│25│112│112│119││├─┼─┼─────┼─────┼─────┼─────┤│實│判│年│94│94│94│94│││決├─┼─────┼─────┼─────┼─────┤│審│日│月│2│4│4│8│││期├─┼─────┼─────┼─────┼─────┤│││日│15│4│4│3│├───┼─┴─┼─────┼─────┼─────┼─────┤││法院│臺灣嘉義地│臺灣南投地│臺灣南投地│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年│94│94│94│94││確│案├─┼─────┼─────┼─────┼─────┤│││字│易│訴│訴│易││定│號├─┼─────┼─────┼─────┼─────┤│││號│25│112│112│119││日├─┼─┼─────┼─────┼─────┼─────┤││確│年│94│94│94│94││期│定├─┼─────┼─────┼─────┼─────┤││日│月│3│4│4│8│││期├─┼─────┼─────┼─────┼─────┤│││日│7│23│23│20│├───┴─┴─┼─────┼─────┼─────┼─────┤│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月│月│月│月│├───────┼─────┼─────┼─────┼─────┤│附註│減刑後得易│減刑後得易│減刑後得易│減刑後得易│││科罰金│科罰金│科罰金│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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