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忠慶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37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周忠慶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拾
石平 於99年1月11日,在雲林縣...所遺失」應更正為「
拾獲石平於100年1月11日,在雲林縣...所遺失」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被告拾獲
他人有價值之物品,不思返還被害人或交警方處理,竟侵占
入己,其法治觀念實有偏差,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
念,除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外,亦破壞社會秩序。另參被告
僅小學畢業,智識程度不高,無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小康
(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遭竊財物價值約
新臺幣1萬5千元,且遭侵占之財物均已由被害人領回,及
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第2項,刑法第
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37號
被告周忠慶男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埒內260號之1
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忠慶於民國100年1月底某日,在雲林縣斗六市○○路與內
環路之路橋下,拾獲石平於99年1月11日,在雲林縣斗六市
長安里科加陸橋下所遺失之 媚洲 媽祖、 福德正神韓府 元帥
等3尊神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予以侵占入己,
將上開神像置於其所管理之神壇內供奉。嗣經石平發現並報
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忠慶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石平
於警詢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6張、贓物認領保
管單1紙在卷可佐,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周忠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周忠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嫌,惟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堅詞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
又被害人石平於警詢中陳稱:伊不知道上開3尊神像是否為
被告所竊取,因為不知道是被何人竊走,所以失竊時未向警
方報案等語,參以被告所管理之神壇內,除上開3尊神像外
,尚有數十尊神像置於該處等情,則被告辯稱伊已經撿到40
至50尊神像,皆放在那邊供人祭拜,上開3尊神像也是伊撿
到,想說拿到那邊給人拜的等語,並非全然無稽,應堪採信
。又本件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涉有竊盜之犯行,自難僅憑
被告將上開3尊神像置於其所管理之神壇一節,即遽認其有
何竊盜之犯行,應認被告竊盜罪嫌尚有不足。惟此部分與被
告前揭犯行,係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主任檢察官蔡名堯
檢察官蔡宜臻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蕭如娟
參考法條: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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