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946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懋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國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㈡若列李國偉為債務人,請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其法定代理人僅為一人,請釋明原因並補正相關資料。㈢確認 李惠明 為債務人或法定代理人?若請求李國偉及李惠
明負連帶責任,請釋明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