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50號聲請人 羅阿秀 代理人 謝從龍 相對人 陳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玉間 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因年事已高,長期病痛纏身,且胞弟 謝安琳 突然過世,未留下任何遺產,所有喪葬費用均由聲請人支出,無法再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得悉聲請人98年度之利息所得為新臺幣14,721元,且其名下另有房屋1棟、土地1筆、投資2筆,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依上述聲請人之財產,難認其已達無資力之程度,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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