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秀綢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秀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秀綢因犯恐嚇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8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24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
1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