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百祿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百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百祿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98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