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20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永來 律師 陳郁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邱瑞祥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明祖全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20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永來 律師 陳郁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邱瑞祥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