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 張勝壹 即達陞實業社被告欣助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慧珍人被告 柯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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