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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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297號聲請人 簡慶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順鑫陳威錫沈家琪順鑫人力派遣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111年4月19日」是否有誤?(因本件遞狀日為民國111年4月18日,而提示日為民國111年4月19日,未屆至無從提示,請補正確提示日為何?)
二、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順鑫人力派遣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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