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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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明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易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6982號、110年度偵字第17089號、110年度偵字第18102號、110年度偵字第18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明富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明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0年11月5日經法官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復有反覆實施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
1第1項第10款等規定,於同日對其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79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自111年1月28日起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高雄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
110年11月5日訊問筆錄、押票及附件、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179號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應認其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11年1月28日起即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怡蓉法官翁瑄禮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夏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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