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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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告遠見星誠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文平 被告 黃友倫
一、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之電線及充電設備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138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1625㎡×系爭土地現63,879元/㎡=138,13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友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