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劉莊百合 (已歿)
劉榮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志良 被告 廖順元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 律師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劉莊百合、劉榮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刑案部分經檢察官移送併辦過失致死之犯罪事實),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方佳蓮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