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6號原告 陳巖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侯昱安 律師被告 莊金枝
陳郭秀祈 訴訟代理人 陳靜玉 被告 寧李秀美 訴訟代理人 寧家莉 被告 謝宗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占有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經測量後合計為17.39平方公尺,按該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1,697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7萬2911元(17.39平方公尺×6萬1697元=107萬29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1萬1494元,原告尚應補繳198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