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
原告荃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左列事項(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四萬四千九百二十八元,折合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二萬零三百六十四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一萬六千一百四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萬五千一百四十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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