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高雄市大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萬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致中、 張永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信託專簿影本。
二、相對人方致中、張永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