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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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三一號
具保人 許金德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許金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許金德繳納現金後免予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