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君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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