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亡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亡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亡字第21號聲請人 段孝義 送達代收人 汪紹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段鄧香段孝順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段鄧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鄰○○街○○○巷○○弄○號)於民國67年6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段孝順(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鄰○○街○○○巷○○弄○號)於民國71年6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段鄧香、段孝順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段鄧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鄰○○街○○○巷○○弄○號)於民國57年6月間離家,而聲請人之弟弟段孝順(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鄰○○街○○○巷○○弄○號)亦於64年6月間離家,迄今均生死不明,聲請人為渠等之利害關係人,經本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25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4年12月3日刊登中央日報,現陳報期間將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訊息,故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卷宗。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第1項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修正後之民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母親段鄧香及弟弟段孝順分別於57年6月間及64年6月間無故離家而行方不明,迄今音訊全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份為證,且有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94年10月7日函附人口查尋表,並經證人朱○○於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程序中證述明確,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段鄧香失蹤滿10年及段孝順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又失蹤人段鄧香及段孝順分別於57年6月間及64年6月間失蹤,但不知係何日失蹤,故分別推定係於57年6月15日及64年6月15日失蹤,故分別計至67年6月15日屆滿10年,及計至71年6月15日屆滿7年,並推定其分別於67年6月15日下午12時及71年6月15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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