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1416號債權人家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支票發票人為博天彩印有限公司其債務人乙○○雖為該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惟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不得僅憑債務人乙○○為其公司的法代,而認債務人為本件支付命令之當事人,是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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