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2號
112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昱翔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昱翔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撤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希望可以解除禁見等語。
三、本案被告黃昱翔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依卷內所存事證,認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貴重木之森林主產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證據以及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四、又本案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六簡字第14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執行,並自112年12月26日起執行在案,有該檢察署112年11月6日函文、112年度執助勤字第584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則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又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2號案件已於112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定於113年1月24日宣判之訴訟進行程度,已無其他證據聲請調查,是原羈押理由所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一節,已有所更易,爰一併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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