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5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盈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勒戒中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檢察官就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核無違誤,自應由本院依法判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四、被告前因詐欺案件入監執行有期徒刑,於108年9月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前方因故意犯罪而遭判刑並執行完畢,卻於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又再犯本案,顯未因之前刑罰之執行而有所警惕,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明顯薄弱,而本件亦無因累犯之加重而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是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法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復為供己施,用再犯本件之罪,顯無改過之意。惟施用毒品為自戕行為,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病人之角度考量,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一次比一次更重之刑罰並無法達到預防犯罪之效果;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述高職畢業學歷,職業農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儀潔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594號被告陳盈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陳盈辰前於民國10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9月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1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68號、第369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4月28日中午12時許,在其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5月1日12時09分許,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而為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後,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盈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Z000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毒品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量被告前已有多次前科,足以彰顯被告之刑罰反應能力薄弱,認如加重其所犯法定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檢察官林佳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書記官陳彥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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