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債權人 張勝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銘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6年1月10日之記載
是否有誤?(早於借款日民國106年10月13日)㈡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10月3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㈢請求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