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協錦 、 余政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簽發本票之票面金額為何(原因事實記載本票金額4,013,394與狀附本票金額800萬元不符)。
㈡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原因事實記載民國
86年10月6日提示,惟原債權人中瑞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係於民國87年2月3日與貴公司合併)。
㈢還款明細表。
㈣請提出債務人張協錦、余政雄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