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柒仟 陸佰 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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