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小調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藝林園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陳春景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許正創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小調字第13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7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 委員 甲○○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陳春景
相對人代理人 許正創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仟元整,當場給付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