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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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受讓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永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東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41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406,2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