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34號上訴人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堂 被上訴人昭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5,790元,應繳裁判費8,92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