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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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5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代理人 歐達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 盧俞樺 、 陳鳳章 、 陳杏喬 105年1月8日105年4月9日9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