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訴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肇事致人傷害逃逸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另由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呂明燕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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