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東翰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何威儀律師被告 陳盈志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理由欄及附表內原記載「驗前純質淨重970.65公克」均應更正為「驗前純質淨重907.65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理由欄及附表內,關於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之重量一節,其中「驗前純質淨重970.65公克」部分,核諸卷內事證,顯係「驗前純質淨重907.65公克」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陳威憲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