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 林佳興 被告 羅婉瑜 訴訟代理人 黃靖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
63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院101年度壢交簡字第2560號刑事判決係判處被告犯過失傷害罪,原告訴請被告賠償財物損失之部分,非屬上開刑事案件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該部分仍應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原告財物損失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9元(計算式:機車維修費用3,550元+雨衣損毀費用369元=3,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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