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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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6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 江麗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拾柒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萬陸仟參佰陸拾肆元整。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溫婷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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