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63號原告 林燕瓔 即大順起重工程行被告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陸仟玖佰零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貳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