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4號上訴人 呂東宏 兼訴訟代理人 呂順良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翁榮祥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萬6715元(以兩造於原審合意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見原審卷一第18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4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請提出上訴理由狀,並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