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債權人 郭凡瑄 債務人 黃讃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本件所提系爭4張支票,其中支票號碼:AA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30萬元),其發票日為民國108年10月5日尚未屆期,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7年12月20日│350,000元│107年12月20日│AA0000000│├──┼─────────┼───────────┼───────────┼───────────┤│002│108年1月9日│150,000元│108年1月9日│AA0000000│├──┼─────────┼───────────┼───────────┼───────────┤│003│108年1月14日│200,000元│108年1月14日│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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