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正諒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玉瑤
訴訟代理人  周榮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反訴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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