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58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上原告與被告 黃進豪 (原名 黃國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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