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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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郭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捌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郭葉明於102年10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03,84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彭玟源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葉明│自起息日109│至清償日止│年息15%│││60317││年09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郭葉明│自起息日109│至清償日止│年息8.68%│││144941││年04月30日起│││││元│││││├──┼───┼─────┼──────┼──────┼───────┤│003│新臺幣│郭葉明│自起息日109│至清償日止│年息8.68%│││196168││年08月1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郭葉明│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4941││5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郭葉明│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6168││9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