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士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士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珍如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