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 魏小芸 被告 魏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605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12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勻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