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八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九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出手傷害告訴人甲○○,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傷害非輕,惟被告並無前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