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0號
102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 曾培雯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邱孔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孔代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邱孔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