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269號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債務人吉力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陸萬柒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⑴捌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⑵玖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⑶玖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⑷玖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分別自民國⑴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⑵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⑶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⑷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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